新加坡进出口妨碍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81页(185字)
新加坡《进出口控制法》第22条规定,任何人:(1)拒绝任何授权官员依照本法或者任何命令授权登上或者进入任何船只、飞行器、车辆或者地方;或者;(2)妨碍或者阻挠任何授权官员行使由本法或者任何命令为该官员规定的职责或者赋予的权力,应当为违法行为并且应当经确认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者二者并处。
上一篇:新加坡进出口举报保护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