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9页(259字)

票据行为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原则上依民法上的一般规定。即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成立,终于公民或法人的消灭或死亡。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8周岁以上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是自成立起,即具有行为能力。票据能力在我国目前,除依据民法的一般原则决定外,对于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并无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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