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3页(247字)

直接承担票据付款责任的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他们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对象。在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时,应当按票据记载支付票款。但支票的付款人不是主债务人,因为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或经批准办理支票付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其受出票人的委托和授权,在其存款中支付票款。付款银行不在支票上签章,不是票据的债务人,对付款并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因此,一般票据法对支票付款人都不作为票据债务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支票不同于其他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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