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务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3页(412字)

又称票据上的义务人。因实施一定的票据行为而在票据上签名,承担票据付款责任的人。出票人、背书人、远期汇票承兑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等任何在票据的票面或票后签名的人均为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人在其票据行为完成之时起,即对正当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或付款和被追索时偿还的义务,但仅以票据所载文义为限。票据债务人的这种票据责任是独立性的,如果票据中某一债务人的债务关系发生了问题,它并不影响其他债务人由合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效力。一旦被起诉,票据债务人不能以其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背书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用以对抗持票人,除非后者取得票据时有损害债务人的行为。票据债务人对票据负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对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或者全体进行追索。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对票据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次债务人负第二性票据付款责任。参见“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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