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10页(292字)

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例如,德国的任何公民只要认为某个法律、法规或某个国家机关侵犯了个人的权利,均有权向宪法法院起诉,要求宪法法院审查其合宪性。若审查后裁定为违宪,这个法律或法规即失效。为维护宪法诉讼的崇高地位,减轻宪法法院的诉讼压力,法院受理宪法控诉一般经过严格筛选:①在穷尽了各种法律救济措施以后才能提出宪法控诉;②通过简易程序,法官有权在简单审查后就拒绝受理为数众多的“没有价值的”案件。采用宪法法院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如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均建立了宪法控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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