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特殊狩猎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14页(440字)

联邦德国《狩猎法》第5章狩猎限制中规定:(1)偶蹄目动物(野除外)及松、黑琴鸡、及松、琴鸡的杂交种的射猎只能按计划猎获。(2)对海的射猎则每年由各州根据其近海情况而制定计划。(3)在公共狩猎区,射猎计划由有权狩猎者经狩猎董事会同意制定。(4)在保护同志会内,射猎计划由狩猎同志会董事会和属于该保护同志会的私人猎区所有者同意制定。(5)对那些其存数受到威胁的野生动物的射猎可以规定在具体猎区、具体猎场,可连续或有时完全禁止;在国家森林里射猎由各州管理。(6)出于猎用鹰、隼的目的,各州所规定的有关部门可允许劫拿苍鹰的幼雏,但禁止全部掏走猛禽的一窝蛋。(7)为减轻已被打伤的野兽的痛苦,应立即将他们处死,这也同样适用于病重的野生动物;如果打伤或重病的野生动物逃到另一个猎区,而且狩猎者与该猎区订有追捕协议,则他们只允许被追捕,其他具体规定,尤其是相邻猎区狩猎者的义务,追捕协议,由各州确定,此外它还可补充,扩大追捕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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