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共狩猎区域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13页(417字)
联邦德国《狩猎法》第2章狩猎区及保护组织中规定:(1)一个镇或被分离开来的地区,当它不属于个人狩猎区且总面积不低于150公顷时就可以成为一个公共狩猎区。(2)当多个乡镇的区域整体上符合公共狩猎区的条件时,可根据这些乡镇的要求,合并为一个公共狩猎区。(3)由多个独立的狩猎区组成的公共狩猎区,只要它每一部分至少在250公顷以上时,其各部分的分离也是允许的。(4)公共狩猎区的狩猎权归于狩猎合作社。(5)公共狩猎区的物主是狩猎合作社等,在不能狩猎的地区,其物主不属于狩猎合作社。(6)狩猎合作社可经过法院或不经法院由理事会代表,理事会由狩猎合作社选举产生。(7)狩猎合作社的决定,不仅需要多数在场的合作社成员,而且需要多数决定所涉及的区域面积。(8)原则上,狩猎合作社通过租赁进行狩猎,租赁可限制在合作社成员范围内;狩猎合作社可将狩猎的责任下放给雇用的狩猎者,经有关部门同意可终止狩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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