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用水许可申请程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5页(473字)

1998年南非《水法》第41条规定:(1)用水许可证申请应当:以一定的格式提交;包含有一定的信息内容;同时交纳手续费,金额由主管当局酌定。(2)主管当局: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费获取和提供以下各项:除申请所包含的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权威人士对许可证可能对资源质量产生影响的评估;主管当局认可的人员对评估的独立审查;可以自行调查所申请许可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保持、管理和控制的可能影响;可以征集有关国家机关或个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给申请人以在许可证申请的某一方面作出陈述的机会。(3)主管当局可以在申请过程的任何阶段要求申请人:适当注意在报纸和其他媒体上关于:对申请许可证的叙述;在规定日期之前,对申请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说明,规定日期应不少于发布通告后60天。注明提交书面反对意见的地址;主管当局所要求的其他说明。采取一些其他步骤,以使有关申请能够引起一些国家机关、有关人士和社会公众的注意。使主管当局相信,任何与土地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的利益将不会受到有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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