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的连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2页(318字)

票据上所记载的背书,自收款人至最后被背书人的持票人,在形式上均相连续无间断。也就是说,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第二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第三次背书的背书人,依次类推。背书连续必须满足下列四个条件:(1)各背书须形式上有效。如果因实质上的理由,背书本身有缺陷(无效或被撤销),对背书的连续不产生影响。(2)背书连续,是指转让背书的连续。(3)须背书在票据上记载的顺序有连续性。(4)须各背书连续且有同一性。既然背书的本质效力是移转权利,如背书能连续不断,权利就依次由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一直转移到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即最后持票人)。这样就可以证明最后持票人是票据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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