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6页(536字)

在汇票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时,为阻止其行使追索权,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以外的人代为付款的一种行为。具体来说:(1)参加付款,是第三人所为的付款行为。不论任何人除了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都可以充当参加付款的参加人。(2)参加付款,是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付款。票据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不为付款时,持票人原可以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但由于第三人的参加付款,可以使持票人免于行使追索权。(3)参加付款,是为维护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参加付款的目的,在于保全特定票据债务人的信用,阻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特定票据债务人,是指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后手。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参加付款而消灭,参加付款人对于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仍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参加付款有三方面的效力:(1)对参加付款人的效力,参加付款人在付款后对于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票据上的前手取得持票人的权利,但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2)对持票人的效力,参加付款人付款后,持票人的权利转移给参加付款人,故应将票据及收款清单交付参加付款人,有拒绝证书时应一并交付;(3)对其他债务人的效力,参加付款后,被参加付款人的后手免除债务,至于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仍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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