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1页(448字)

又称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具体规定汇票的发行、款式、背书、承兑、保证、到期日、付款、承兑拒绝或付款拒绝的追索权、参加承兑或参加付款、复本和誊本、变造、时效以及本票应记载事项、准用汇票的规定,维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该法于1930年6月在日内瓦票据法统一会议上讨论通过,共2章28条。签字国有29个,英美两国均未在公约上签字,故而存在着票据法上的英美法系,统一法并未真正统一起来,但在签字国之间有法律效力。具体来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1)明确了汇票应记载的事项,发行汇票所需的程序和手续;(2)规定了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在汇票中的具体适用和法律效力;(3)规定了到期日、付款、承兑拒绝或付款拒绝时的追索权、参加承兑、参加付款、复本、誊本、变造、时效在汇票中的具体适用和法律效力;(4)明确规定了本票应记载事项,应该认为有效本票的特殊情形,限制准用汇票的规定、准用汇票的规定以及出票人的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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