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承兑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0页(264字)

信用证法律性质学说之一。此学说认为,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所作的付款承诺构成对按信用证规定而出具的汇票的预先承兑,而且此项承兑应与承兑人在汇票上所作的承兑具有同等约束力。对此学说,有三点不同意见:(1)汇票承兑须在汇票正面记载标明,不得以其他书面(信用证)承兑,以其他书面承兑汇票无法律、规则依据;(2)汇票承兑后不得撤销承兑,这对可撤销信用证也不能适用;(3)按德国、法国票据法规定,承兑不得附加条件,而跟单信用证中规定提示汇票时,须附有货运单据及其他单据,显然是有附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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