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殊行为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0页(330字)

信用证法律性质学说之一。此学说认为信用证,特别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与汇票、支票等流通证券一样,应视为一种新型的商业特殊行为,并且是要式契约的一种,而不需要约因(对价)。这一学说得到美国多数学者及法庭的支持,但反对者却以为:(1)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书面的付款承诺,与汇票、支票等流通证券为一种无条件接受任何持票人提示票据并照付票面金额的书面承诺不同。(2)信用证的转让是有限度的,只有信用证中规定可转让时才能转让;而汇票、支票的流通转让是其基本特性,只有在汇票、支票中以某种方式规定不能转让的才不能转让。(3)信用证缺乏汇票、支票等流通票据内容上的统一性。因此,将有关流通证券的法律原则适用于信用证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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