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2页(249字)
信用证中规定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付款银行可以是开证银行、保兑银行,也可以是出口地的通知银行或第三国的其他银行。由通知银行或其他银行付款的,又称为代付银行。付款银行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付款后,对受益人或善意持票人无追索权。如由代付银行付款,则由开证银行负责对其偿付。代付银行作为开证银行的付款代理人,本身未作付款承诺,所以完全有权在受益人交单时拒绝代付。但这种情况只有在开证银行资金情况极差或开证银行破产,代付银行没有可能获得偿付时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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