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银行破产时保兑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5页(271字)

开证银行破产后,保兑银行的权利为:(1)保兑银行按信用证规定向受益人付款或议付后,有权凭单据及/或汇票,向开证银行的清理人提出偿付要求。(2)如保兑银行持有开证银行的存款或其他资产时,有权要求用以抵付其对外债务,不足之数可要求清理人摊付。保兑银行的义务为:(1)在受益人提交了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必须按信用证规定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而不能以开证银行破产为理由而拒绝承担责任。(2)保兑银行付款或议付后,不能因开证银行破产而向卖方追索,也不能越过开证银行的清理人要求买方直接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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