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81页(569字)

给惠国在其普惠制给惠方案中制定的用以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的措施。保护措施可分为四大类:(1)例外条款,或称免责条款。当某给惠国从受惠国(或地区)优惠进口某项产品的数量增加到对该给惠国相同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害时,该给惠国保留对该项产品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普惠制优惠待遇的权利。(2)预定限额,给惠国根据本国和受惠国(或地区)的经济及贸易情况,预先统一或个别地根据一定比例规定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内某项产品的优惠进口限额,达到这个限额,将(或可能将)停止或取消普惠制优惠待遇。预定限额包括:最高限额、关税配额、国家最大额度、固定免税额度及固定减税额度等。(3)竞争需要标准,又称竞争需要条款,美国采用。美国规定如果在一个年度内,来自某一受惠国(或地区)的某项产品的优惠进口额超过竞争需要限额或超过美国该项产品进口总额的50%时,则取消下一年度该受惠国(或地区)该项产品的普惠制优惠待遇。竞争需要限额每年核定一次,随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逐年略有提高。(4)毕业条款,美国等给惠国采用。即对一些受惠国家或地区,或对其某些产品,当在国际市场上显示出较强的竞争能力时,取消其享受普惠制优惠待遇的资格,称其为“毕业”。欧洲共同体有类似毕业条款的说法,称为“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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