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全面监管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83页(393字)

又称进口货物全面监管计划。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防止外汇流失,确保国家关税收入,以政府首脑颁布法令的形式指定其政府的有关部门(如:财政部、外贸部、工商部或中央银行等)与某家或者某几家国际性公证行签定合同,委托其作为代理对所有进口货物在出口地实施强制性的装运前检验、价格比较及海关税则分类的进口货物综合监管制度。检验项目包括品质、数量/重量、包装、装运标记、监视装载等。经检验、审核合格的,签发清洁报告书,作为出口方银行议付的必要单据之一,进口国海关放行以及进口国中央银行支付外汇贷款的凭证;经检验、审核不合格的,则签发不可议付报告,此时,出口方银行不予议付,进口国海关不予放行,进口国中央银行拒付外汇货款。运抵这些国家的货物,装运前未经指定检验机构检验,或虽经检验但未取得检验清洁报告的,不能结汇通关,货物即使运抵目的港也必须退回出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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