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96页(1275字)

美国法院应其权利受到行政行为不法侵害或不利影响的人的请求,审查相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撤销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为相对人提供救助的法律制度。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包括以下要素:①美国司法审查的法院包括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州下级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等,各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分别享有不同的司法审查权。②美国司法审查的对象是一定的行政行为,包括有关行政机构的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定的可受司法审查的行为,也包括当事人在法院之外无法得到充分救济的行为。可见,美国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接受司法审查,一些法律规定排除审查的以及属于行政机构自由裁量的行为一般不受法院的司法审查。③美国司法审查的申请人比较广泛,包括:因行政行为而致使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以及受到有关行政行为不利影响或损害的人。一般而言,相对人对某种行政行为不服,只要其利益与行政行为有一定的联系均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审查。④美国司法审查的程序基本上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美国没有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典,联邦行政程序法和司法审查法只是对诉讼管辖及程序的某些特殊性问题作出了一定的规定,其他的程序规则和民事诉讼基本相同。⑤美国司法审查在受理程序上采用初审权原则(primary jurisdiction)、成熟原则(ripeness)和穷尽行政救济原则(exhaustion of adminiistrative remedies),这一点和其他国家的受理程序不大相同。初审权原则是指法律规定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的问题或争议,应先由行政机关裁决,尔后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成熟原则是指法院只对给相对人已造成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是指相对人只有在通过了所有可能的行政途径而无法获得救济的情况下,方可请求司法审查。⑥根据法律规定和判例,美国司法审查形成了一定的标准。这些标准有: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包括内容违法和程序违法。前者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违反调整该行政行为的法律的规定。后者是指行政行为的时间或空间形式违反了行政程序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宪法权利,宪法权利包括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国会立法权、总统行政权、法院司法权以及公民的各种特权和特免权等;公民的权利主要是指公民的选举权,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正当程序权等。行政行为是否越权,越权是指行政机关超越法律所授予的权限实施行政行为。法院有权对越权行为予以撤销。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根据司法实践,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主要是指行政行为的目的不当、专断或反复无常、考虑不当因素以及故意不作为或迟延等。行政行为是否没有事实根据,尽管法院一般不审查事实问题,但法律不允许行政机关实施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行政行为,对于这类行为、法院将予以撤销。行政行为是否没有可定案证据(substantial evidence),行政机关经过正式听证所作的行政裁决如果没有充分的、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话,法院将予撤销或发回行政机关重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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