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95页(657字)

1946年美国国会制定的一部有关政府侵权赔偿的基本法律。是美国现代侵权赔偿制度确立的标志,在制定和实施该法之前,美国奉行“主权豁免原则”,受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人只能依据一些个别有关政府侵权赔偿的规定,寻求很不充分的权利救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民主化运动的兴起和发展,行政赔偿制度在美国逐步得到完善。《联邦侵权赔偿法》是美国行政侵权赔偿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主要内容有: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的管辖;请求行政侵权赔偿的条件、期限;行政侵权求偿的行政程序;行政侵权赔偿的义务机关和经费来源;行政侵权赔偿的例外;行政赔偿诉讼费用及其负担等。《联邦侵权赔偿法》制定之后,美国国会对该法作了几次比较重要的修改,现在的美国行政赔偿制度是修改之后的《联邦侵权赔偿法》和其他法律及判例共同构成的。《联邦侵权赔偿法》确立了三个原则:①国家责任原则,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主权豁免原则。该法第2674条第1项规定:“美国联邦政府根据本法关于侵权赔偿的规定,应于同等方式与限度内与私人一样地负担损害责任。”②侵权赔偿的过错原则。国家赔偿以政府机关公务人员的过失、不法行为或不作为行为为限,对无过错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予赔偿。③先行适用行政程序原则。该法第2675条第1项规定:“除非请求权人先向有关联邦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不得提起请求金钱赔偿的诉讼。总之,《联邦侵权赔偿法》是有关公民对联邦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侵害其权益而要求获得赔偿的重要法律,是公民获得赔偿救济的重要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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