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独立管理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95页(1157字)

美国行政系统中行使一定专门职能,执行一定专门任务,独立于总统和行政部门的管理机构。独立管理机构由国会以立法方式创立,其负责人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但他们在法律上不对总统负责,非有法定理由总统不能免去他们的职务。1887年成立的州际商业委员会是联邦政府第一个具有重要地位的独立管理机构。州际商业委员会的成立,代表着州和联邦之间行政管理权力的重新调整。州际商业委员会开创了联邦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先河,之后其他管理委员会相继成立,如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海事委员会、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电讯委员会、国家科学基金会、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田纳西流域管理委员会等。到目前,美国共有62个独立管理机构。

独立管理机构一般采用委员会制,由5到7个委员组成,但也有例外。委员由总统提名,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不完全相同,一般是5到7年,委员的任期相互交错,总统不可能同时任命所有委员。委员会采用两党制,其中任何一党不得占有绝对多数,以保证委员会决议的公平性。独立管理机构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同时行使行政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但要受到相关法律及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限制。在准立法方面,独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国会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但不能和国会的法律相抵触;可以根据国会制定的普遍性标准制定具体执行的标准;可以就其管辖事务,向国会提出制定法律或修改法律的建议。在行政方面,独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律以及自己制定的法规处理具体事件,调查某种行为,禁止某种行为,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等。在准司法方面独立管理机构对其管理的对象是否违反法律,不仅有追诉的权力,而且有裁决的权力。例如,州际商业委员会对铁路公司的某项收费是否公平,是否违反规定的标准可以进行裁决。

独立管理机构的管理手段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最常用的管理方法有:①要求相对人申报或说明。其所管理的相对人组织必须定期提出报告,以便其及时了解有关情况。被管理组织应独立管理机构的要求必须对相关问题,如产品成分等,作必要的说明。②颁发和管理执照。被管理者要从事某些特殊活动,应事先获得独立管理机构颁发的执照。③批准或禁止某种行为。如铁路公司的合并需要州际商业委员会的批准;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禁止某一具有垄断性质的商业行为。④以经济手段控制某种行为。如鼓励公益行为,征收排污费等。关于独立管理机构的合宪性及功能,美国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但无论反对者如何反对,都没有能影响独立管理机构的存在和发展。一个多世纪以来,独立管理机构作为联邦政府的一种重要机构,在提高美国社会生活质量、保障社会秩序和安全、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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