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84页(754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制定的签发原产地证书的配套管理办法。1992年4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李岚清部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令(1992年第1号)发布,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凡进口方要求由我官方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商检局申请办理;凡进口方要求由我民间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贸促会申请;未明确要求的,可向商检局或贸促会申请。申请一般原产地证的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文件及证明货物符合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的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签发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其单位印章和申领一般原产地证人员姓名应同时进行登记。签发机构验证后给申领人员颁发“申领员证”。申请单位最迟于货物报关出运前3天向签发机构提出申请,签发机构须审核申请书内所填货物之内容及核阅其他有关文件,签发时间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货物如在中国进行的制造工序不足,未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书的,可以申领“加工、装配证明书”。经中国转口的外国货物,不能取得原产地证,但可申请转口证明。进口方只要求制造厂或出口商在商业发票上或任何其他单证上对货物原产地作声明的,若货物系完全原产于中国的,制造厂或出口商可以在发票或单证上备注声明;若货物含有国外或境外成分的,必须到经贸部指定的签发机构(商检局或贸促会)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方能在有关单证上作原产地声明。一般原产地证书,加工、装配证明和转口证明的书面格式,由经贸部统一规定,证书正本均印有特殊底纹,用英文印制。签发机构有权到制造或加工申请签证货物的工厂了解货物的生产程序和货物的成分。政府间协议对原产地证的签发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向商检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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