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适用的领土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00页(351字)

关贸总协定关于适用领土范围的规定。关贸总协定文本第24条规定,关贸总协定的各项规定,应该适用于各缔约方本国的关税领土,适用按照关贸总协定第26条(参见“接受关贸总协定”)接受关贸总协定或按照总协定第33条(参见“加入总协定”的规定)加入总协定或按照《临时适用议定书》实施总协定的任何其关税领土。每一个这样的关税领土都是适用关贸总协定的领土范围,而且是作为一个缔约方对待的。但在这些关税领土之间并不因此当然地产生任何权利或义务,也就是说,这些关税领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还要通过双边谈判来解决。为了避免错误理解,总协定第24条对什么是关税领土作了解释:“本协定所称的关税领土,应理解为一个与其他领土之间的大部分贸易保持着单独税率或其他单独贸易规章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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