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合作社资金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26页(365字)
保加利亚《合作社组织法》规定:(1)合作社资金的来源是:合作社员的股金;经营活动的收入;贷款和其他来源。(2)合作社资金分配为:股份基金;生产基金和包括“分红”基金在内的社会用途基金。(3)合作社收入的分配、货币基金的种类,以及征集和支配这些基金的手续均由全体大会确定。(4)合作社可从合作社联盟的互助基金取得贷款,也可以贷款形式低利将自有货币基金的闲置资金提供给其他合作社使用。(5)当一年的经营活动以亏损告终时,合作社可根据全体大会的决议用生产基金或社会用途基金来弥补,仍然不足时可由股份基金弥补或留待下一年度偿还。(6)合作社可以从自己的收入中扣除停止社员资格的社员入社股金,尽管这些股金的偿还期未到。(7)合作社在停业和清理时,它的剩余资金转入中央合作社联盟的互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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