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现状与逐步回退的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01页(564字)

有关监督维持现状与逐步回退的规定。为了确保维持现状与逐步回退的承诺(参见“维持现状”“逐步回退”)得到履行,乌拉圭回合参加方同意,对这两项承诺实施多边监督,并由谈判委员会建立实施监督的机构,以受理任何参加方认为与执行这些承诺有关的任何行动或问题提出的请求。1989年4月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评的发表的中期审评的回顾与总结中,在第一部分“货物贸易”第一点即对维持现状与逐步回退的监督问题作出8点决定。其大意是,部长们表示:(1)决心要执行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的承诺;(2)必须采取适当的行动,以撤消所有与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相抵触的措施;(3)总协定的监督机构对可能影响到维持现状承诺的贸易措施(包括还未实施的)进行定期讨论;(4)各参加方必须适时地采取逐步回退的行动,加紧履行此项承诺;(5)部长们要求各参加方向监督小组说明何时及如何对目前仍存在的贸易壁垒措施实施削减的承诺;(6)要求各成员方对列举的各项贸易壁垒措施进行仔细审查以便在总协定共同削减的基础上,主动地或协商后采取行动来加速履行逐步加退的承诺;(7)各成员方须向监督机构及时通报本国(地区)的立场;(8)1989年7月由贸易谈判委员会对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的执行情况以及其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和各国利益上的作用进行实质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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