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歧视原产地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19页(419字)

关贸总协定原产地规则协议要求各缔约方对进出口商品所实施的原产地规则必须以同等待遇对待所有缔约方商人所确定的原则。例如,为取得本国(地区)原产地资格所确定的最低标准(如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来料加工的产品的原产地确认),就必须与确认来自其他任何缔约方的产品的原产地资格所要求的最低标准相一致,而且对某一缔约方产品的原产地确认标准就是对所有其他缔约方的同类产品的原产地的确认标准。这一无歧视原则也允许一些例外情况,例如相邻国家(地区)之间为方便边境贸易而采用的原产地规则和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国家(地区)集团内部相互适用的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更为优惠的待遇不适用无歧视原则,即可以不给予非相邻国家(地区)或非关税同盟成员或非自由贸易集团成员的本协议缔约方以上述更为优惠的待遇。然而,上述这些更为优惠的待遇不得使对其他缔约方所实施的原产地规则实际上变得更为严厉,即不得降低原先已经达到的优惠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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