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4页(430字)
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时间限制。《反倾销守则》第九条规定,原则上,反倾销税在抵消倾销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期限内一直有效。但各国反倾销法与《国际反倾销法典》对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这些限制是:(1)审查。在任何一个有关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并提交认为十分有必要进行审查的确切资料时,有关当局应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在有担保时,应主动审查。在审查时,有关当局应特别审查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是否对抵消有害的倾销是必要的。如果审查结束后,有证据揭示反倾销税不再是合理的,则应立即终止它。(2)“日落条款”的规定。即征收反倾销税期间为某一特定时间,超过该特定时间,则自动终止。例如,欧共体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守则就认为,固定反倾销税应在其征收五年之内结束,除非有关当局在终止日期之前在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根据所有当事人都有充分机会提供资料之后所作出的决定,认为仍然存在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充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