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指控贴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8页(410字)

符合《贴补与反贴补协议》规定的、并不得对其提出指控的贴补措施。不可指控的贴补包括:(1)普遍适用的贴补措施和在事实上没有向某些特定的企业提供优惠的贴补措施。(2)不符合普遍适用性,但符合以下条件的贴补计划:①以地区发展(对指定地理区域内的企业普遍适用或只是用来弥补地理劣势),或以研究与发展(限于非竞争水平,成果应公布并在使用上无限制),或以环境保护(限于补偿性资助),或以向职工提供就业调整资助为目标的贴补;②严格限于某一时期,不超过若干年,并逐步削减的贴补;③在执行之前就将所涉事项的细节向贴补与反贴补措施委员会提示过作为不可指控的贴补;在自请示提交日起的一个月内,没有任何缔约方就关于不可指控这一请求向贴补与反贴补措施委员会阐述请示中的贴补对本身利益会造成不利影响(即损害、利益抵消、利益减少或严重歧视)提出过书面反对意见,并且该委员会从未拒绝过有关的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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