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贴补有效追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0页(359字)

对在进行反贴补调查之前进口的产品征收一定期间的反贴补税。《贴补与反贴补协议》第五条规定,调查结果表明,最终确定了损害的存在(而不是损害威胁或对建立某一产业的实际阻碍),或者在确定损害威胁的同时又确定在不采取临时措施的情况下受贴补进口产品因其所会具有的影响而肯定会导致对损害的确定,对于本应实施临时措施的那一段时期可以追溯性地征收反贴补税。若享受出口贴补或资助(这种贴补或资助违反了关贸总协定和《贴补与反贴补协议》的规定)的产品在相对短的时期内大量进口,有关当局对于该受贴补进口产品所造成的损害难以纠正,并且为了防止再度发生损害,确信有必要对该进口产品征收追朔性的反贴补税,对于先前进口的进入消费的产品征收所确定的反贴补税,自从这一临时措施实施之日前推不得超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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