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的形式及法律要求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54页(1090字)
在香港,一般合同都不需要某种特殊的形式,往往是以非常简便的方式出现的。当然也有一些合同则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下面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分述各种合同在形式上的法律要求。
1.简单合同。这是一种最普遍、最常见的合同。这种合同可以通过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行为形式订立。
口头形式,即口头订立的合同。只要当事人用口头表示,合同即可成立。这种合同常见于一般即时清结的商品买卖。比如,甲口头表示愿将一块手表以若干价钱卖给乙,乙当即用口头表示同意,该项买卖合同即可成立。口头形式的特点是简单、快捷,但由于当事人间缺乏有关的证明文件,如果发生纠纷,则会给解决纠纷带来很多麻烦。
书面形式,即书面订立的合同,是用文字等明确表示内容和条款的合同。这种形式克服了口头形式的不足。书面形式分为备忘录式和专载式。在商业活动中,当事人常用电话等商定合同的内容,然后通过信件、电报、电话、便条等作为书面证明,这被视为书面备忘录。备忘录须包括下述内容:合同当事人、标的的详细内容、双方同意的对价以及应负责任者的签名等。专载式是完全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根据有关规定,下述合同必须完全以书面形式:汇票、支票和期票;海上保险合同;注册公司股票的转让;动产的抵押;分期付款的租买协议;租约;抵押契据;保险单;出卖土地产权或其他关于土地权益的协议等。
行为形式,即当事人不须用语言或文字,而用一定的行为订立的合同,这种合同被称为默示合同。比如,乘客进入公共汽车,就预示与公交公司订立了合同。
2.特种合同。又称正式合同,其订立必须遵守特定的形式,需要符合书面、签名、盖章、送交等条件。签名须在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面前进行,并加盖印戳或密封(过去常用火漆印,现在多采用粘贴红色标签),最后交付给对方当事人。特种合同的优点在于:即使没有对价也可强制执行,诉讼时效长达12年,而简单合同只有6年;可以取代简单合同,使之归于消灭;其真实性不容怀疑,除非证明对方有不正当行为。
法律规定,重要的合同都必须采用特种合同的形式订立。比如,注册公司的组织大纲和章程、船舶转让、超过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方面履行义务的合同等。此外,特种合同的形式也适用于土地转让、抵押和合伙等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