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承诺须具备的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53页(1002字)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法,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有效承诺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承诺的形式和方式必须按照要约人的要求作出。通常根据要约人的要求可以是口头、书面或用行动来表示。但是,要约人在未取得受要约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规定沉默就意味着承诺。比如,甲写信给乙愿购买乙的,并说如果没有答复就算买下了马。乙没有回信,仅告诉拍卖人不要把马卖出去,因他已经卖给了甲,但拍卖人说将该马卖了,于是甲诉乙,但法院认为甲乙之间没有订立合同,因为沉默不能构成承诺。

2.承诺的作出必须是承诺人预先知道要约的内容,即不能承诺一个未知的要约。比如,一个人无意中以行动履行了所有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后当他知道这个要约,他也不能获得该“合同”的权益。

3.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作出,任何未经授权的人所作出的承诺是无效的。

4.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任何在承诺中附加条件的做法都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订立合同。比如甲把小汽车以3000英镑卖给乙,乙在回信中寄来1000英镑,并答应余款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这就不是一个有效承诺,因为该承诺不是无条件的。

5.承诺必须通知到要约人。要约人只有在接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后,合同才能成立。所以,有效的承诺必须通知到要约人。在香港,不同的承诺方式,合同的成立时间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受要约人的承诺通知是用电话或电传发出的,那么,要约人听到或者看到承诺时,合同即在该时和该地成立。如果是用书信或电报发出承诺时,则受要约人把书信投入邮箱或把电报交给邮电局发出,承诺即告生效。假如信函在传递过程中遗失,只要受要约人能证明已交付邮资,并写妥地址交给邮局,合同照样有效。这就是“投邮主义”原则。

根据投邮主义原则,受要约人的承诺一经发出,合同即告生效,因此,受要约人的承诺一般是不能撤回的。如果当事人在出售土地或其他贵重物品的协议中,特别附上“尚待签订正式合同”等条件时,受要约人还是可以自由地撤回其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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