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要约须具备的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52页(1220字)

1.有效要约须具备的条件。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的形式。要约人提出的建议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有时还可以以行动来表示。当然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一份意向声明书、邀请做生意的请帖,以及应一方请求而提供的信息等,都不能构成一份要约。

(2)要约的内容。要约应包括合同的主要内容,且明确、具体,因为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应履行各自的义务。

(3)要约发出的对象,可以是一个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即向公众发出要约。比如前述某药丸公司发出服用其药丸后,仍然得流感,就付100英镑,就是向公众发出的要约。此外,向公众发出要约的情况,经常出现在一些悬赏案件中。

(4)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一般情况下,要约是在承诺人可能作出承诺之前送达承诺人的,因为一个人不可能接受他不知道的要约。

2.使有效要约失去效力的情况。一项具备条件的要约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过,有效要约可因下列情况的出现而失去效力:

(1)撤回。要约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撤回要约,但要约的撤回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方有效。

(2)拒绝。受要约人拒绝接受一项要约,他以后不得再认为曾收到要约而试图予以承诺。因为只要拒绝的意思已通知要约人,拒绝即生效,原要约失去效力。

(3)反要约。也称还盘,因为反要约构成一项新的要约,使原要约因而失去效力。

(4)逾期。要约可以规定接受要约的期限,超过该期限,要约自动失效。如果要约未定期限,法院认为经过“相当时间”,也应失效。至于什么叫“相当时间”,可随案而定。出卖熟香蕉的要约就不能像出卖一所房屋的要约拖延那么长的时间。

(5)死亡。要约被承诺前,当事人一方死亡,要约即失效。但承诺在接到要约人死亡通知前已经发出,合同仍可能有效,可由要约人的遗嘱执行人履行。不过这种情况不适用于个人服务的合同。

(6)承诺。如果要约向公众发出,但只能由一个人接受,那么,要约人在接到第一个符合条件的承诺时,该要约即失去效力。比如,报刊上刊登的征集某项产品的广告语的悬赏广告,事实上不可能给予每一交上答案的参加者以取得奖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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