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回合中的热带产品贸易谈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9页(1393字)

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的谈判议题之一。在东京回合中,根据热带产品小组的谈判程序,发展中国家于1975年5月开始向11个发达国家贸易伙伴,即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欧共体、芬兰、日本、新西兰、挪威、瑞典、瑞士和美国,提出了关税减让和分摊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不仅适用于典型的热带产品,而且也适用于其他许多产品,例如农产品、原材料、矿产品、半制成品和成品。经过一系列双边和多边谈判之后,11个发达国家中的10个国家(不包括美国),分别于1976年和1977年上半年开始实施特许待遇(关税和部分非关税措施)和普惠制。根据1977年7月关于热带产品的关税谈判、非关税措施和农业谈判规则,11个发达国家于1978年1月开始作出提议,涉及到内容广泛的热带产品方面的要求。《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第1~24章和第25~99章分别列出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关于农产品的“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第1~24章按项目作出最惠国关税减让和普惠制待遇,关税减让和分摊尤其适用于咖啡、茶叶及其提炼物、香料、可可和可可制品、以及各种肉类和畜产品。尽管发展中国家得到一些重大的关税减让和分摊,但在制品、蜂蜜、一些新鲜和加工的水果蔬菜、植物油、糖和糖制品,以及烟草等方面却没有什么进展,而这些方面对发展中国家是很重要的。《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第1~24章,在关税税则中的1180项应税商品中,有615项属于最惠国待遇,460项属于普惠制待遇,105项既属于关税减免的最惠国待遇,也属于普惠制待遇。就最惠国待遇而言,有150项关税减低至零,其他项目的减税根据项目而异。影响最惠国关税减免的标准有以下因素:现有特殊优惠安排,某些产品之间的可替代性,国内加工工业的保护等等。在第1~24章中,有540项关税适用于数量限制和进口许可。在数量限制和进口许可方面获得关税减让的有182项(鱼制品、幼苗和插花、蔬菜和水果的加工制品、经过特殊加工的油及烟草)。有250项提交的要求与国内税收有关,影响到在第1~24章中所列的产品,其中140项适用一般税收,如销售税和增值税,没有任何差别待遇。《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第25~99章反映出发展中国家要求在橡胶和橡胶制品、皮革和皮革制品(包括鞋类)、木材和木材制品、纸和纸制品、纺织纤维以及不包括在《多种纤维协定》中的纺织品和地毯方面获得利益。在上述要求的大多数方面获得了最惠国待遇,如木材和木材制品、橡胶和某些橡胶制品、纸和纸制品、黄麻和硬质纤维,以及纱和针织品。有些方面获得普惠制待遇,例如橡胶和橡胶制品、皮革和鞋类、木材和木材制品以及纺织品。有关的发达国家对某些方面除了采用普惠制待遇,大多数采用最惠国待遇“公式化”关税削减;对某些敏感的产品如皮革制品和鞋类,允许作一些大的关税减让,然而这些方面总的减让水平低于对其他类别的关税减让。在第25~99章属于关税减让和分摊的1750项应税商品中,有1260项属于最惠国待遇,170项属于普惠制待遇,320项既属于最惠国待遇又可属于普惠制待遇。属于最惠国待遇中,有100项关税可减让至零。这部分的大多数产品属于“公式化”最惠国待遇减让。在第25~99章中,涉及数量限制和进口许可的要求有222项税目,有50项税目要求取消国内税,主要是适用一般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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