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透明度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7页(558字)

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为国际间各服务部门的贸易措施行为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基本原则要求参加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的各国政府相互公开所有影响到服务业市场的立法和规章。对于所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行业规章和习惯做法等,无论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还是由非政府的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所制定的,参加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的中央政府都必须立即向其他所有参加方公布已有的法规,对于正在制定的法规也必须最迟在其生效之前加以公布。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还规定:任何一参加方如果打算制定影响到该协议服务贸易具体义务的任何新的立法、规章或行政规定或对现有的法律规则或行政命令作某种修改,都必须事先通知其他所有的参加方。除了必须公布国内有关法规外,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的各参加方还必须及时公布其签约的所有涉及服务贸易或与服务贸易有关的其他国际性协议或条约。当然,框架协议规定并不要求任何一方向对方暴露本国机密情报。为了随时都保持充分的政策透明,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还规定各参加方必须建立一个咨询中心,随时答复其他参加方针对法规和国际条约所提出的询问。服务贸易透明度原则一方面是要消除服务贸易上的政策障碍,另一方面也是为协调各国的政策创造条件,从而更有力地推动服务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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