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经济一体化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7页(498字)

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针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定的条款。区域经济一体化在80年代有了十分迅速的发展,并逐步在世界经济的发展上形成一种强劲的趋势。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第一步就是在区域内国家间实行更高程度的贸易自由,而对区域外的国家则推行统一的贸易政策,而这种统一的贸易政策通常都具有区域贸易保护主义色彩。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的目标是推进全球范围内的服务贸易多边自由化进程,因此就有必要针对区域一体化内部高度贸易自由与对外统一贸易控制确立相应的规则。经济一体化条款允许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的各参加方另行签署旨在取得更高程度服务贸易自由的协议,并特别对发展中国家之间所作出的服务贸易优惠安排持支持态度。签署区域性内部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或部分国家相互作出优惠安排,必须符合以下两项要求:(1)及时通知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的全体参加方,使其了解协议或安排的内容;(2)区域性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或安排不得在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各参加方之间制造新的障碍或加深原来的障碍。任何参加方如认为自己在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下的利益受到了区域性协议的损害时,均可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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