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58页(507字)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所设立的实施机构。该委员会由关贸总协定和本协议的缔约方的代表组成,并通过选举产生自身的主席和副主席。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按需要或应缔约方的要求召开全体缔约方会议,但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以便让各缔约方就本协议的实施及投资措施方面的其他问题进行磋商和审议。(2)因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下属的分支机构,并指导分支机构的工作。(3)接受或催促各缔约方按本协议有关透明度的规定(参见“投资措施透明度原则”)所提交的投资措施报告,并向所有的缔约方分送这些报告。(4)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有需要可以向任何一个缔约方境内的有关机构索取资料,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在索取这类资料之前,应通告有关缔约方的政府,并负有对所得到的资料进行保密的责任,即未经资料提供者的允许不得泄露资料的内容。(5)对本协议的实施情况、以及各缔约方在消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的进展情况进行审议和总结,并向缔约方全体年会提交报告,每两年就有关的投资措施对国际贸易所造成的影响作一次评估。(6)在争端磋商或争端调解方面提供帮助,并在有要求的情况下主持争端解决程序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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