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5页(314字)

欧洲国家关于成立欧洲专利局办理欧洲专利的公约。1973年10月5日欧洲16个国家在联邦德国的慕尼黑签订,1977年10月7日生效。缔约国根据公约成立了欧洲专利局,办理欧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予。公约的宗旨是,在承认缔约国原有专利法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建立欧洲地区统一的发明专利制度,通过一次性的申请、审批程序,在申请人指定的缔约国取得发明专利保护,以代替各缔约国分别进行的申请、审批程序。公约对专利申请案采用早期公开和延迟审查制,即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的18个月内将申请文件公布,公布后6个月内,申请人可考虑是否请求实质审查。欧洲专利的保护期从申请案提交到欧洲专利局算起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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