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9页(401字)

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表现出来,可以为他人感知,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是着作权的客体,是着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个作品一般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素:(1)必须是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作品是作者进行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品。法律允许借鉴、引用他人作品,但是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则构成对他人着作权的侵犯。作品只要具有独创性,即使同一时期、同一国家内,出现雷同的作品,仍受法律保护。(2)多数国家规定作品必须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表现出来,使人能直接或通过仪器设备间接看到、听到或触到。制定版权法保护作品的意义在于作品能产生不同程度的社会效益。如果作品仅存在于作者思想中,就不能供人们利用,产生社会效益。(3)能以某种形式复制。一件作品能否成为着作权保护的客体,只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以一定物质形式构成、能供人利用,并不管其艺术价值和社会评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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