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保护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81页(745字)

公开发表的作品得到着作权保护的有效时间。在着作权保护期内,作者或其他着作权所有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保护期届满,一些专有权利随之消失。着作权保护期包括着作权人身权(亦称精神权利)的保护期和着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承认精神权利的国家关于精神权利保护期的规定各不相同,归纳为以下几种:(1)规定精神权利保护期无限长。例如法国版权法、南斯拉夫1978年版权法、塞内加尔1973年版权法、秘鲁1961年版权法、阿尔及利亚版权法、土耳其版权法等。(2)规定精神权利中的一部分与经济权利保护期相同,其他部分则无限长。例如联邦德国版权法。(3)规定精神权利保护期虽然无限长,但只在经济权利有效期内可以由作者及其继承人或指定人行使,在经济权利保护期过后,有关精神权利只能由国家行使,例如葡萄牙版权法。(4)一般地规定精神权利在作者死亡后仍旧存在着,例如日本版权法。(5)规定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保护期相同。例如英国1988年版权法、《伯尔尼公约》中的规定。我国着作权法规定,除发表权外,着作权中人身权的保护期没有时间限制。在多数国家的版权法中,凡提起版权保护期,一般是指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对于版权中的财产权利,目前除了英国津、剑桥等院校的某些传统教科书具有永久版权外,几乎所有版权法都规定,在作者生前和作者去世后一段时间内,应受到保护。《伯尔尼公约》第7条规定,保护期应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世界版权公约》第4条规定,保护期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据目前统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规定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我国着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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