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阿拉伯海洋渔区权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48页(593字)

沙特阿拉伯于1958年颁布《沙特阿拉伯王国领海的第33号敕令》,规定:(1)沙特阿拉伯王国的领海及其上空和领土的海床及其底土,根据已制定的国际法条款,均属王国领土。(2)王国的内水包括: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沿岸湾水;离大陆和沙特阿拉伯的岛屿不超过12海里的水域;在大陆和沙特阿拉伯的岛屿之间的、离大陆不超过12海里的水域。(3)沙特阿拉伯王国的领海是在王国内水以外向海的一面延伸12海里的距离。(4)测量沙特阿拉伯王国的领海基线由下列各款确定:在大陆和岛屿的海岸完全敞向大海的地方,按海岸的最低低潮标划基线;在海湾面向大海的地方,从岬角至岬角横越湾口划定基线;在浅滩距大陆或沙特阿拉伯岛屿不超过12海里处,从大陆或岛屿沿浅滩外缘划基线;港口和码头面临大海,向海的一面沿着最外部的港口和码头工程和在这些工程之间划基线;在岛屿距大陆不超过12海里处,从大陆沿着岛屿的外岸划基线。(5)如按本法条款测量领海,留下一个由领海整个包围的、向各个方向延伸不超过12海里的公海区,这样的区域应构成领海的一部分。(6)如从基线测量领海与另一国家的水域重叠,领海界限则根据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与该国协议平等原则确定。(7)为确保与国家安全、航行、财政和卫生法律一致,在领海以外的毗连区,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的12海里外,再扩大6海里的距离,实行海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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