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海洋渔业区域权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48页(459字)

科威特1967年颁布《科威特国家领海宽度界限的第17号法令》,共7条。主要规定:(1)科威特国家的领海是指从科威特大陆及其岛屿的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范围。(2)科威特国家领海的基线规定如下:鉴于科威特大陆或某一岛屿的海岸是完全面对开阔海域,沿其海岸的低潮线即基线;在有港口或港湾的地方,构成港口系统组成部分的最外的永久性的港口建筑工程被认为是构成海洋的部分;在距科威特大陆或某岛屿12海里以内有低潮高地的地方,那么该高地的最外缘则作为测量它所对应的大陆或岛屿的领海的基线。(3)如果依照本法令条款测量的科威特领海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邻海部分重叠,而这些国家或地区又属于1965年7月7日关于中立地区划分协定的国家或地区,那么边界应该根据日内瓦公约关于领海和毗连区公约的第12条来决定。(4)本法令条款的实施不应理解成是对那些在淹没区向外至上述中立区划分协定划分的区域上的利益团体的权利的侵犯。(5)本法令的任何条款都不侵害科威特今后划定毗连区以及渔业资源开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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