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对外贸易基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14页(204字)

台湾《贸易法》规定,为拓展贸易,因应贸易情势,支援贸易活动,主管机关得设立推广贸易基金,就出进口人输入货品。由海关统一收取最高不超过输出入货品价格之推广贸易服务费。推广贸易服务费之实际收取比率由经济部报请行政当局核定。上述基金运用,应设置推广贸易基金管理委员会,其委员应包括出进口人代表,且不得少于1/4。推广贸易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由行政当局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