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海洋渔业区域权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47页(762字)
巴基斯坦1976年颁布《巴基斯坦领海和海洋区域法》,共14条。主要规定:(1)巴基斯坦主权范围扩大到巴基斯坦领海,包括领海、海床和底土;领海界线为从已测绘的巴基斯坦领土和内水基线起向外延伸12海里。(2)在不触犯和遵守法律条款条件下,所有外国船舶都将享有无害通过权。(3)巴基斯坦毗连区是与巴基斯坦领海连接并在巴基斯坦领海之外,由本法所宣布的基线起向外延伸24海里的海域。(4)巴基斯坦大陆架系指包括领海界限以外依巴基斯坦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一直扩展到大陆边的外缘,从法定基线量起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巴基斯坦享有本法规定的对其大陆架完全的主权权力;任何个人包括外国政府不得在大陆架上进行勘查或开发其资源,或建造、使用人工岛屿、近海集散站、设施或其他结构和装置;巴基斯坦联邦政府可通过官方公报宣布大陆架任何区域、水域的任何地区为指定区域;在保护巴基斯坦利益条件下,联邦政府将不阻碍外国政府在大陆架海床上铺设或维持海底电缆或管道。(5)巴基斯坦专属经济区是指基线为基准向外延伸200海里的区域范围,巴基斯坦拥有本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个人包括外国政府不得擅自勘察或开发其资源或进行调查、挖掘、建造或使用人工岛屿的活动;联邦政府可宣布专属经济区内的任何区域为特定区域;在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任何国家的船舶或飞行器在遵守巴基斯坦主权前提下,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6)巴基斯坦联邦政府可通过政府公报规定与巴基斯坦领土毗连的水域为巴基斯坦的历史性水域。(7)巴基斯坦与其具有相邻或相向海岸的国家之间的海洋边界,应通过相互平等的原则来划分毗连海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其他海洋区域。(8)任何人触犯本法条款,或有关规定、通告,将被处以3年的监禁及罚款或二者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