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代夫海洋渔业区域权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47页(457字)

尔代夫1976年颁布《马尔代夫共和国专属经济区的第30/76号法令》。法令规定:(1)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包括海域、海床和底土,位于本法令标明的坐标点连接线以内将构成马尔代夫共和国专属经济区。(2)马尔代夫对其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生物和非生物的)拥有开发、保护和管理以及为其他任何经济目的的主权权力和专属权。未经马尔代夫国家批准,非马尔代夫人不得为任何经济目的,利用和开发本法令规定区域的产品或自然资源,或进行科学研究,或为任何目的在该区内进行人工结构和设施的建立、维修和操作。(3)任何个人或团体触犯马尔代夫国家对其经济区的主权权力都应负法律责任,将根据马尔代夫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受到起诉和定罪。(4)所有经国家许可在马尔代夫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应遵守有关马尔代夫共和国专属经济区的所有法律。当渔船进入马尔代夫领海后和在上述水域作业时,必须完全遵守马尔代夫的有关领海和其他各方面的法律的规章。该法令还对专属经济区内实行捕许可证管理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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