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农田周转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1页(215字)

尼亚1974年《土地资源法》第48条规定,发放农田接管或分配许可证的方式和条件,由农业、食品工业和水利部确定,注意不要由于分配而使农田过于分散,也不要因此而产生剥削农业劳动力的可能性。第49条规定,如果各方都不提出法律规定的许可证,主管机构不应证实分地契约。第50条规定,在第46条情况下发放的接管或分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发放之日算起,也可以由发放单位再延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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