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共卫生罚款偿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72页(476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97节第1条规定,任何房屋的所有人或者占用人,如果在付款要求后的14天内不能交付政府在实施任何工程时所发生的、依照本法可由房屋所有人或者占用人偿付的成本或者费用的任何金额时,可报告地方长官法庭或者地区法庭,由该法庭以判决罚金形式收取。第2条规定,有义务偿付前述第1条规定金额的,在该工程完成时是房屋的所有人。第3条规定,当行政长官或者行政长官授权的人要求任何占用人说出房屋所有人的姓名时,占用人拒绝、故意不透露或者故意谎报所有人姓名的,如不说明可使法庭相信的理由,则构成犯罪,处不超过500美元的罚金。第98节第1条规定,当行政长官在实施任何工程的过程中,或者关于任何事项的实施,已经发生了依照本法可由占有人、所有人偿付的或者可向占有人、所有人收取的成本和费用,则可按本法规定的方式收取,或者如果行政长官认为适当的话,可向所有人、占用人获得足以支付全部成本和费用的分期付款。第2条规定,如果不能按照承诺在指定的时间实现分期付款,则该金额的余款及未清偿部分应予立即支付和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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