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共卫生财产移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72页(243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99节第1条规定,当一个人在出售或者转让任何财产时,行政长官在实施本法要求的任何工程时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已涉及到这些财产,依照本法是可以向房屋的所有人收取的,则该人必须继续承担与该财产有关的在移交前应予偿付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履行本法要求财产所有人在移交前必须履行的所有其他义务。第2条规定,本节不影响购买方和转让方偿付关于该财产的成本和费用的义务,或者行政长官收取任何成本和费用,或者履行本法规定的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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