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森林永续利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6页(264字)

1960年,美国第86届国会通过《综合利用与永续生产条例》。该条例要求农业部长在综合利用的原则下,开发管理国有林中的一切可更新资源,使用国有森林永续发挥多种效益,生产多种产品。该条例给综合利用下的定义是,管理森林资源,以使他们发挥最大的作用,满足美国人民的需要。条例指出,最大的美元收益并不是国有森林的管理目的。要形成一种概念,对国有森林资源的利用不以美元利润为基础。本条例发布后,促使美国国会于1974年颁布《森林与草场可更新规划条例》,1976年颁布《国家森林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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