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群岛1993年渔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43页(199字)

所罗门群岛1993年2月3日颁布《渔业条例修订案》,代替1972年渔业条例。条例修订案中,在捕捞、运输、贮藏、销售和处理类方面规定了新的限制和禁止。涉及到的鱼类有小虾、圆锥形螺壳、海龟、珍珠牡蛎、椰子蟹和鳄鱼等。同时还禁止对死亡的和未死亡的珊瑚虫随意捕猎,除非在首席渔业执行官允许情况下。任何人违反以上规定均应处以200美元罚款或6个月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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