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地方特殊用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5页(218字)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下列森林可以被宣布为特种用途林:(1)稀有的森林,或具有特别的科学或历史价值的森林;(2)风景区的森林;(3)为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和军事而需要的森林,以及由特别的法律所规定的用于其他需要的森林。还规定,由区议会宣布某森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此而使劳动组织、其他法人和公民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受到限制,并遭受损失的,可以得到补偿,其数额由法院确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