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群岛渔业控制区域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42页(320字)
所罗门群岛《渔业规则》第18条规定:(1)首席渔业官员经与公共卫生检查员和有关区域的地方当局协商后,可通过政府公报发布通知,宣布任何区域为控制鱼类处理和销售的控制区域。(2)任何在所罗门群岛或渔业区域内捕获的鱼,若打算以新鲜或冷冻的方式在上述所指控制区域内销售,应执行下列规定:所有鱼,捕捞后应尽快去掉其内脏,并完全在清水或盐水中清洗;所有鱼捕获后应尽快进行冰鲜,并保持足够的冰;除非拥有在12小时内能将鱼冻在-30℃的设备,否则不能对鱼进行冷冻加工;所有冷冻鱼应存放于最高温度为-20℃的冷冻箱内或放在最高温度为-30℃可保存两个月以上的地方;所有用于存放鱼类的冷冻设备应保持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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